智能合约治理下,每一位利益相关者都可自主行使重要决策投票权

时间:2020-12-16 点击次数:1008


构建在区块链这类无中介陌生信任基础上的新型经济组织形态——价值共同体,其产生基础是基于经济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的社群共识,通过代码公开透明的智能合约定义并部署在具有全球公信力的公有区块链上,其组织设立信任背书已经不是传统的基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中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约定也不是在工商备案、以自然语言描述的公司章程,而是一个部署在区块链上可自动、智能执行,并具有确定逻辑、不能轻易修改的代码块。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对以智能合约为基础的价值共同体这类经济组织的治理,每位利益相关者可凭借其手中拥有的虚拟股(数字通证)股权进行经济组织的相关重要决策投票,即使你手中只有极少份额的股权,你也可以方便地通过你的私钥签名来表达你的意见。

这类经济组织模式,可以真正地实现经济组织控制权回归产权的拥有者,无论你是小股东还是大股东,价值共同体可真正实现组织决策的民主并体现组织大部分人的意志。

在价值共同体的经营活动中,基于组织智能合约的自动交易,以及通过对组织经营活动中利益相关方利益分配的代码化约定与自动执行,使每一次商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及时在利益相关者中进行分配,由于分配规则基于代码共识并自动化的及时执行,组织中的相关人员按照各自分工并各自取酬,自动自发地工作,工作与业务活动中的关系变得简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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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组织的治理中,一切经营活动均记载于区块链上,财务工作在交易的同时就已经完成,财务分析及审计工作变得简单无比,一次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统计工作,几分钟就可以完成过去几个月都难以弄清的组织账务审计与经济活动分析。

随着区块链的深化应用与普及,价值共同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塑造的价值本身是具有交易与转让价值的,一旦基于新经济组织虚拟股的交易在未来放开,其虚拟股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无需再像传统公司那样要经过复杂的财务、法律审计流程。其天生的透明性、资产流动性及治理规范性,使价值共同体的虚拟股流通不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仅仅是一个政策问题。价值共同体股权的可流通性意味着经营良好的这类经济组织很容易在市场获得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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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价值共同体的利益相关方的设计中,我们完全可以把消费者作为价值共同体生态中的重要成员甚至主体成员纳入,进行统一激励。如,每次消费行为对价值共同体所创造的利润将增发价值共同体一定数额的虚拟股,而增发的虚拟股其中一部分自动授予消费者;下一次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益中前期已取得虚拟股的消费者同样可以享受收益分红及新增虚拟股激励。这样,消费行为变成一种价值创造行为,消费者与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就不再是过去的二元对立关系。

由于消费者进入生态、持有经济组织的股权,可参与经济组织的重大决策,组织的治理又是透明、开放的,可以想见,传统公司治理中的诸多问题在价值共同体中均被消解,那一个正常运行的价值共同体,还会消亡吗?

这类新经济组织只要治理规范、规则设计合理,并建立规划代码的持续更新机制,价值共同体是可以不断进化完善,甚至永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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